索引號 11330206002954449B/2022-169255
                              組配分類 征求意見與反饋 發布機構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北侖分局
                              成文日期 2022-06-28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公開范圍 面向全社會 主題分類 政務公開
                              索引號 11330206002954449B/2022-169255
                              組配分類 征求意見與反饋
                              發布機構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北侖分局
                              成文日期 2022-06-28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公開范圍 面向全社會
                              主題分類 政務公開
                              關于公開征求《北侖區土地整治項目管理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建議的公告
                              本次征集開始時間:2022-06-29 結束時間:2022-07-07

                              公告內容

                              草案全文

                              意見采納情況反饋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科學合理開發利用耕地后備資源,推進生態造地,進一步規范我區土地整治項目管理和實施,推進我區土地整治工作落實,我局牽頭起草了《北侖區土地整治項目管理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意見和建議。社會公眾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和建議:

                              1、電子郵箱:18957421671@189.cn

                              2、傳真:0574-89384400

                              3、信件:寧波市北侖區四明山路700號507室

                              4、聯系電話:89384384;聯系人:李新

                              5、反饋意見和建議時間:2022年6月29日-2022年7月7日

                              附件:起草說明及草案解讀.docx

                              寧波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北侖分局

                              2022年6月28日

                              北侖區土地整治項目管理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科學合理開發利用耕地后備資源,推進生態造地,進一步規范我區土地整治項目管理和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整治條例》《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占補平衡的意見》《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占補平衡的實施意見》《浙江省墾造耕地項目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領導小組”,指根據《寧波市北侖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成立北侖區保護耕地和全域土地綜合整治與生態修復領導小組的通知》(侖政辦〔2019〕61號)文件成立的“北侖區保護耕地和全域土地綜合整治與生態修復領導小組”,下面簡稱“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為“北侖區保護耕地和全域土地綜合整治與生態修復領導小組辦公室”,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寧波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北侖分局,下面簡稱“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區土地整治項目管理。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土地整治項目,包括:

                              1.開發造地項目;

                              2.建設用地復墾項目;

                              3.旱地改水田質量提升項目;

                              4.耕地質量等級提升項目。

                              第五條  土地整治項目應當積極采用生態化造地技術、工藝和材料,科學合理利用土地資源,促進土地資源生態保護。

                              第六條  土地整治項目報自然資源部、省自然資源廳備案入庫后,產生的補充耕地指標由區人民政府統籌使用,用于新增建設項目耕地占補平衡。

                              第二章  項目立項

                              第七條  土地整治項目選址應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土地整治專項規劃等相關規劃。

                              第八條  土地整治項目涉及的土地權屬應當明晰、無爭議,并征得土地所有權人、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同意。屬地街道應當向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供土地權屬認定表、地類統計表、村民代表大會會議紀要等立項報批相關資料。

                              第九條  下列區域禁止實施土地整治項目:

                              1.第三次全國國土調查坡度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地,因依法進行工程建設、采礦等原因已經改變地形地貌的,實地已在坡度二十五度以下并報自然資源部備案同意的除外;

                              2.生態保護紅線范圍內、高山遠山頂部山脊線區域、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等生態保護敏感區、重點區域;

                              3.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鎮開發邊界范圍內;

                              4.第三次全國國土調查認定的林地(不包括標注恢復屬性的林地);

                              5.河道湖區范圍、林區、牧區等不穩定利用范圍內;

                              6.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區域。

                              第十條  項目立項前,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組織區農業農村局、區生態環境分局、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分局等部門進行實地踏勘和內業審查,并征得各部門同意。

                              第十一條  土地整治項目立項前,由屬地街道委托具有資質的中介單位按照相關技術規范編制勘測定界報告、項目規劃設計方案和投資預算。項目規劃設計方案應當包括水土保持、生態環境影響、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項目區全貌航空影像等內容。按規定需要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和生態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的,應單獨編制。

                              第十二條  屬地街道提交的項目規劃設計成果經有關部門和專家論證通過后,報區人民政府批準立項。

                              第十三條  項目立項后,領導小組辦公室應與屬地街道簽訂《土地整治項目協議書》,就項目實施、補助資金、后期管護等相關事宜依據本辦法進行規范和約定。

                              第三章  項目實施

                              第十四條  土地整治項目按照項目基本建設程序和管理的要求,由屬地街道執行招投標、公告、監理、審計等項目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加強土地整治項目實施監管,定期開展現場檢查督導。

                              第十六條  屬地街道應督促項目施工單位嚴格按照規劃設計組織施工,落實水土保持和生態環境保護措施,確保工程質量,保護生態環境;督促項目監理單位加強項目工程進度和質量監理。

                              第十七條  土地整治項目要優先采用優質耕作層土壤覆蓋工藝,屬地街道優質耕作層土壤確實匱乏的、未使用優質耕作層土壤覆蓋工藝的應當制定并實施土壤地力提升計劃。

                              第十八條  項目立項后,實施期限原則上不超過兩年。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應當于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報區人民政府批準同意工程延期,并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延期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四章  項目驗收

                              第十九條  項目工程竣工后,由屬地街道組織初步驗收,驗收合格后向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區級驗收申請。提交申請時,應一并提交初驗通過意見報告、技術測量報告、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項目實施前中后照片視頻、項目區竣工后全貌航空影像等相關資料。

                              第二十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受理項目驗收申請后,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區級驗收,形成驗收意見。

                              第二十一條  區級驗收意見應包括項目選址、工程建設、新增耕地數量、耕地質量、土壤污染狀況、資金投入、土地權屬調整情況、后期管護利用、驗收組成員名單等內容。

                              第二十二條  區人民政府批復后,向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提交申請市級驗收。

                              第二十三條  項目竣工后,屬地街道應當及時按照相關種植要求落實種植,旱地應當種植農作物,水田應當保證每年種植一季以上水稻等水生作物。

                              第五章  后期管護

                              第二十四條  屬地街道及相關權屬人不得違法違規改變耕地用途,不得出現違規種植、未耕種或拋荒等現象。

                              第二十五條  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屬地街道同落實耕種利用的單位或個人簽訂《后期管護協議》和《土地承包經營責任書》。

                              第二十六條  管護期以項目驗收通過部監管系統備案時間起算;項目管護期限不得少于三年,以簽訂的《土地整治項目協議書》約定為準。

                              第二十七條  管護期內,屬地街道應當落實項目新增耕地后續管護利用情況和種植影像收集、上傳等外業核查工作。

                              第二十八條  管護期限到期后,按照耕地用途管制要求納入日常耕地管理。

                              第六章  資金保障

                              第二十九條  土地整治項目補助資金列入當年財政年度預算。

                              第三十條  土地整治項目資金補助標準。

                              1.開發造地項目:墾造成旱地的補助10萬元/畝,墾造成水田的補助20萬元/畝。

                              2.建設用地復墾項目:復墾成旱地的補助10萬元/畝,復墾成水田的補助20萬元/畝。

                              3.旱地改水田質量提升項目:補助10萬元/畝。

                              4.耕地質量等級提升項目:補助1萬元/畝·每等。

                              5.項目區耕地承包權統一流轉至屬地街道或區屬國有農業公司集中經營管理的,撥付耕地流轉補助資金,補助1500元/畝·每年。

                              第三十一條  土地整治項目補助資金撥付時間節點及額度。

                              1.第一期補助資金:項目立項通過省系統備案后,按照總額的30%撥付。

                              2.第二期補助資金:項目通過市級竣工驗收后,按照總額的20%撥付。

                              3.第三期補助資金:項目驗收通過部系統備案后,按照總額的30%撥付。

                              4.種植和管護補助資金:管護期限到期后,撥付20%剩余資金。

                              5.流轉補助資金:項目通過驗收后,依據流轉協議逐年予以撥付。

                              第三十二條  項目補助資金以部、省系統認定的新增耕地面積核算。

                              第三十三條  補助資金應當專款專用,不得隨意改變用途;結余補助資金用于耕地保護、鄉村振興等發展農業生產項目。

                              第三十四條  項目在實施過程中撤銷、竣工后未按照要求落實種植或未能通過驗收備案的,應當收回已撥付的補助資金。

                              第七章  考核獎懲

                              第三十五條  土地整治工作列入區對街道耕地保護年度工作目標考核,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或修訂年度考核細則。

                              第三十六條  土地整治項目立項、實施、驗收、報備、后續管護、抽查復核等過程中發現違法違規或弄虛作假的,按照《浙江省土地整治條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條有關規定,依法依規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印發后,部省出臺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2年XX月XX日期實行,有效期五年。

                              《北侖區土地整治項目管理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于2022年6月29日至7月7日在信息公開平臺上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共收到社會、部門意見6條,均予以采納,具體意見情況反饋請詳見附件。感謝社會各界對《北侖區土地整治項目管理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的關注和支持,特此說明。

                               附件:霞浦街道建議.pdf

                                          區財政局建議.pdf

                              寧波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北侖分局

                              2022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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