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侖區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制度
                              發布時間:2021-05-21 14:42:20 來源:區府辦 閱讀次數:

                              第一條  為保證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規范進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全區各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政府信息公開責任,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違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規定,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后果所應擔負的責任。

                              第四條  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懲處與教育相結合、追究責任與改進工作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區政府辦公室和區監察委負責全區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區政府辦公室和區監察委負責對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和各直屬機構違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規定的調查處理。

                              第六條 行政機關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有關制度、機制的,由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行政機關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職能;

                              (二)不及時更新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

                              (三)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對違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規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按以下規定區分責任:

                              (一)未經保密審查或主管領導審核批準作出違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規定的行政行為,由直接承辦人承擔全部責任。

                              (二)經主管領導審核批準或同意后作出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的行政行為,由主管領導承擔主要責任,直接承辦人承擔次要責任;領導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直接授意,承辦人提出異議,未能改變領導意見而作出的行政行為,承辦人不承擔責任。

                              (三)經過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作出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的行政行為,由主要領導承擔主要責任,其他領導成員承擔次要責任。

                              第八條  對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按以下辦法追究責任:

                              (一)情節輕微、影響較小的,對直接責任人給予告誡或批評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情節較重、造成一定影響和損失的,對行政機關及有關責任人通報批評,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限期整改,并取消其當年評優、評先資格。

                              (三)情節嚴重、造成較大影響和損失的,除按第二款處理外,對有關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四)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監察機關在作出責任追究決定前,應當對擬追究責任事項進行全面、客觀地調查取證,查清事實,認真聽取有關責任人的陳述和申辯,并根據實際情況,準確區分責任,視情節與后果作出相應處理,并下達書面通知。應給予行政處分的,按照管理權限,由任免機關和監察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實行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反饋制度。被追究責任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僅要及時停止和糾正違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規定的行政行為,而且要將改正情況以書面形式及時報告同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和監察機關。作出處分決定的機關要將處分決定抄送同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和監察機關。

                              第十一條  對違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規定行為實施責任追究的申訴、調查、責任劃分、責任認定、處理決定等工作程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區屬范圍內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適用本制度。區屬范圍內公共企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信息公開責任追究,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十三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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