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各部門、各直屬單位,駐區垂直管理各單位: 《寧波市北侖區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區政府第7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寧波市北侖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8月27日 寧波市北侖區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 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寧波市北侖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區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行為,明確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促進法治政府建設,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713號)和《浙江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7號)等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區政府實行年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管理。 對納入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的事項,應當根據決策事項具體情況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等法定程序。 第三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是區政府年度工作計劃的重要組成部分,目錄管理遵循科學、民主、依法原則,遵循突出針對性、具備可行性、保留靈活性、提高透明度原則。 第四條 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本辦法所稱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指以區政府名義作出的下列事項: (一)制定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環境保護、城區建設等方面的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方面的重要規劃; (三)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實施的、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公共建設項目、公共資源配置;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區政府認為應當納入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 財政等宏觀調控政策、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決策不納入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 為執行上級決策部署出臺的實施性政策措施可不納入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 第六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事項名稱; (二)事項承辦單位; (三)事項的法律、政策依據; (四)事項是否需要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等程序; (五)事項計劃完成時間; (六)其他應當公布的內容。 第七條 區政府辦公室會同區司法局、區發改局、區財政局等部門編制區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 區政府辦公室負責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的主動公布和動態管理。 區政府工作部門、直屬單位和街道辦事處等作為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承辦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 第八條 區政府工作部門、直屬單位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事項標準,結合年度工作,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區政府辦公室提出擬納入本年度重大行政決策目錄的事項建議,事項申報應提前征得區分管領導同意。 各單位申報年度事項,應當嚴格依照重大事項決策程序,按照“一事項、一方案”的工作要求,針對事項內容,制訂相關工作實施方案。實施方案應當包括決策進度的時間計劃,以及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等程序的具體形式、安排等內容。 對符合事項標準、但各單位未申報的事項,區政府辦公室可直接納入擬訂的年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 區政府辦公室也可通過政府門戶網站、政務新媒體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公開征集年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建議。 第九條 區政府辦公室對申報或征集事項進行匯總、審核,擬訂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征求意見稿,征求區司法局、區發改局、區財政局以及承辦單位等意見,形成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送審稿。 涉及出臺前應向區委、區人大常委會報告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可事先與區委辦公室、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室溝通,做好銜接。 第十條 區政府辦公室將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送審稿按程序提請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決定。 經批準的年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除依法不予公開的議題事項外,由區政府辦公室于每年3月31日前,通過區政府門戶網站等渠道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重大行政決策目錄實行動態管理。區政府在重大行政決策目錄發布后,可根據年度工作任務的增減、變化等實際情況,參照目錄編制程序調整目錄,并及時向社會公布或者分批發布。 第十二條 承辦單位應當嚴格遵守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則,按照職責要求加強目錄的實施管理,落實實施措施,跟蹤實施效果,確保實施的質量和進度。 對需要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程序的,應當依據決策事項內容實行不同程度的分類管理。決策事項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應當按規定做好公平競爭審查。對列入目錄事項進行決策,應當先由承辦單位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初審,由區政府辦公室提出合法性審查意見,再提請區政府常務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未履行相關程序的重大行政決策年度目錄事項,不得提請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按規定需要向區委、區人大常委會報告的,應當在出臺前及時向區委、區人大常委會請示報告。 承辦單位應當建立重大行政決策過程記錄和材料歸檔制度,將履行決策程序形成的記錄、材料及時完整歸檔。 第十三條 區政府工作部門、直屬單位和街道辦事處編制本單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附件:點擊下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