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不斷提高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質量,促進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不斷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公開透明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社會評議,是指北侖區人民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通過多種方式和渠道廣泛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以下簡稱公眾)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批評、意見和建議的活動。
第三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社會評議的對象是全區各街道辦事處、各部門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物職能的區級組織(以下簡稱“考評對象”)。
第四條 社會評議主要是對考評對象政府信息公開的以下工作向公眾征集批評、意見和建議,評議內容如下:
(一)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是否真實、準確;
(二)政府信息公開的時間是否及時;
(三)政府信息公開的程序是否符合規定;
(四)政府信息公開的制度是否落實到位;
(五)政府信息公開渠道、設施、措施是否便捷有效;
(六)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人員服務態度是否熱情周到;
(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人員是否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有效的政府信息公開服務;
(八)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人員是否按照法規規定及時、準確、完整的提供政府信息;
(九)行政機關及工作人員是否按規定收費;
(十)其它有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情況。
第五條 評議工作由區人民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采取問卷調查、網上評議、召開座談會等方式進行。
第六條 評議等次為滿意、基本滿意和不滿意。評議結果作為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據之一。
被評議的各街道辦事處、部門和行業要針對評議中提出的問題,制定整改措施,向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上報整改結果。
第七條 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工作,并在本級政府門戶網站上公布。
“情況匯總”的內容包括:開展社會評議的情況、評議項目、公眾意見、改進措施、取得的效果等,并附開展社會評議活動的相關資料。
第八條 考評對象對“社會評議”提出的問題,要制訂改進措施,有條件的,應及時予以改進;暫時不具備條件的,應向公眾說明。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