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準確把握依申請公開辦理的期限,確保依申請公開情況有記錄、可核查,加強依申請工作規范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并確認后,及時將主要信息登記記錄。
第三條 本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上級政府信息公開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第四條 對申請人及申請信息進行審核確認。申請內容不明確的,給予指導和釋明,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做出補正,說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答復期限自行政機關收到補正的申請之日起計算。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本機關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第五條 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根據下列情形給予答復或者提供信息:
(一)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
(二)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
(三)行政機關依據本條例的規定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并說明理由;
(四)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六)行政機關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做出答復、申請人重復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復處理;
(七)所申請公開信息屬于工商、不動產登記資料等信息,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六條 規范辦理依申請公開事項,對擬公開內容嚴格審核,并經分管領導簽字后方可回復。
第七條 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回復,應當根據申請人的要求及行政機關保存政府信息的實際情況,確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體形式;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載體安全或者公開成本過高的,可以通過電子數據以及其他適當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請人查閱、抄錄相關政府信息。
第八條 通過網絡或郵寄等方式回復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應當電話聯系政府信息申請人,詢問申請信息收取情況,告知申請信息基本辦理結果。
第九條 對已辦結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及時將主要材料記錄、整理、歸檔,備查。
第十條 嚴格執行保密制度,做好對檔案材料的日常管理與維護工作。